上市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其他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股东,法律更加注重其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而《证券法》则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要求,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后而公开发行,然后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等。
(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兼并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法律行为主体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公司兼并的当事人则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
第二,适用的法律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主要受证券法调整;而公司兼并属于企业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公司兼并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方能生效。因此,公司兼并主要受公司法调整。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后果主要是公司控股权的转移;而公司兼并必然导致一方或多方公司的解散、法人资格的丧失。
第四,债务承担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仅以其控股比例承担;而公司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在公司兼并中,兼并各方的股东通常也是兼并后公司的股东。而上市公司收购则是其中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再是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且,兼并后的公司一般会形成一个新的实体。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被收购的公司则成为收购方的一个子公司。因此,从取得控制权来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都表现为证券市场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但公司兼并会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而上市公司收购一般不会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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